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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查处理 严惩科研失信

发布时间:2019-10-14

    日前,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明确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界定、调查规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向更实更细迈进。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科学研究具有求真唯实的天性,必须以诚信为基石,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践踏了科研伦理,浪费科学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时间,并造成国家和社会科研资源极大浪费,同时还将损害国家的科研形象。营造一个诚信科研的环境,不仅是坚守科学伦理的底线要求,也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动我国科研进步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国家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科研诚信制度不断完善。2018年5月,科技部牵头起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此次规则的出台,显然是对《意见》要求的明确回应。2018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也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对科研失信行为“零容忍”“一票否决”。

  此次由20个部门联合印发《规则》,其中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是新近加入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如此多部门携手,足以表明国家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视和打击科研失信案件的决心。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存在法律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也是导致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从而导致科研失信严重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此次出台《规则》,并明确了不端行为的界定、投诉举报的渠道、查处的规则和调查程序、处理措施,无疑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比如,对科研失信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最终认定后,不仅可以“撤销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还可以“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不仅可以处理当事人,对于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的提名人和推荐人,可以处以“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同时,对于相关机构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处分不可谓不严厉,目的就是要让科研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将之逐出科研圈;而对于不负责任的提名、推荐者,也要追究其相关责任,更有助于打造一个共建共治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这些规定,体现了严厉惩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是对一线科研人员的需求和心声的有力回应。

  《规则》出台之后,最关键的无疑是实施,真正营造一个让失信者处处受阻,寸步难行的科研环境,这样才能有力遏制科研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