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发布,以学校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与学术影响力,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积极从事专业理论研究,推动高层次、高水平学术专著出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出版基金专项,由学校分管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施。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分层资助的原则,资助出版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专著。
第四条 根据专著的学术价值和出版社等因素确定资助额度。在《重庆文理学院“国家级出版社”名录》(见附表)中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资助5.0万元/部,在其它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资助3.0万元/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文理学院在岗教职工申请和出版学术专著。
第六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应是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前沿性的学术专著,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属于本学科领域的前沿研究课题,或者填补某一方面的研究空白,或者能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趋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二)出版资助原则上向学校的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领域倾斜。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必须与申请人的教学、科研方向一致,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三)申请人必须完成专著初稿后才能申报,原稿必须在15万字以上,且有一定数量与专著研究方向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七条 申报过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以及符合我校学科与硕士学位点建设方向的将予以优先资助。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在受资助之列:
(一)教材、资料、编著、论文集、论文汇编、综述类文集、医案/古籍/档案整理、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非专著的学术著作;
(二)教学或考试辅导性书籍、业务普及读物;
(三)拟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四)获得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其他出版资助计划资助的成果;
(五)近3年内已获得过学校专著出版资助的;
(六)意识形态和政治导向存在问题的;
(七)存在其它问题不宜资助的。
第九条 如果省、厅局级课题的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少于其结题性专著的出版费用,按照出版社级别扣除项目经费后,补差价进行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学术专著资助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原则上同一作者每次只能申请一部专著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二)多人完成的专著,应由第一作者申请,并由全体成员签署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二级学院或科研院所,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审核评审,签署推荐意见和单位签章后提交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内外专家匿名评审。评审应对申请专著的学术水平、价值、著述特色、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综合考虑,给出是否资助的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遴选拟资助专著并在部门网站主页上公示 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立项资助。
第四章 资助出版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专著,应当积极推进出版,原则上需在签订学校资助合同后一年内完成出版工作,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出版的,须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对专著的出版资助,并追缴已报销经费:
(一)专著封面或扉页上未标示“重庆文理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等字样;
(二)出版的著作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获资助的专著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出版且未签订出版合同或协议;
(四)存在其它问题不宜资助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合约出版社要求完成出版和缴费手续,其合同签批参照学校现行的合同审批办法执行,专著出版费用凭出版合同和出版发票报销。若出版费用超过学校资助金额,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 在专著正式出版后,申请人应向学校图书馆捐赠样书20本用于存档、馆藏和交流,同时提交结题材料至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或无故逾期不出版或者有严重的著作权属纠纷者,一经查实,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追缴已报销经费,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文理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办法》(重文理科〔2012〕23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文理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