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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2019年发布,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统筹规划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学校划拨经费予以资助的项目。学校科研项目资助分为塔尖计划项目和塔基计划项目。

塔尖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学校教职员工开展高水平科研,提升科研竞争力。下设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联合资助项目。

塔基计划为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进行科研活动,促进科研素养形成和科研能力提升而设立,下设引进人才项目、校级一般项目。

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是指学校为培育省(市)级重点、重大项目和重庆市自然科学杰出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其他部(委)级重大(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水平成果奖等设立的科研项目。

联合资助项目是指由市级相关单位或部门(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教委、市教科规划办等)批准立项的无经费且要求学校资助的项目。

引进人才项目是指学校为引进的科研人才而动态设立的科研项目。

校级一般项目是指为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进行科研活动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引进人才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4年,联合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与上级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求一致,校级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学校塔尖计划项目和塔基计划项目。

第五条  原则上塔尖计划的申请人应在论文、著作、教材、获奖、项目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基础,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引进人才项目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情况,仅限引进人才申报。校级一般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仅限于40岁及以下,本科以上学历,有意愿、有能力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支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申报。

第六条  当年申请引进人才项目的,不得再申报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同一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或主持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和校级一般项目中的1个。

第七条  各级各类纵向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校级一般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或市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项目而未结题者,不得申报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

第八条  已获立项的市级及以上项目主持人或成员不得以雷同选题重复申报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和校级一般项目,但鼓励对原课题予以深化与拓展,以相关选题申报更高一级项目。

第九条  申报学校资助科研项目,应符合相关项目选题指南,相关项目选题指南由科研管理部门动态面向全校发布。

第十条  经申请的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报送前均需二级学院进行预评审、修改、打磨、完善,以提高申报质量。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在科研管理部门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即正式发文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塔尖计划项目和塔基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度立项资助一次。其中,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与校级一般项目由学校发文申报,联合资助项目参照上级文件执行,引进人才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与立项。所有项目申报时间以科研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和校级一般项目须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联合资助项目和校级一般项目在项目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所有调整须提前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参与人、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等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资助项目的管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负责人须按科研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交《重庆文理学院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总结项目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第十六条  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与校级一般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结题验收报告,及时结项。一般每年5月、10月集中接收结项材料,6月、11月办理结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

(二)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或到期仍无法达到结题条件;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久拖不结项超过规定时限的;

(六)离职未达结题条件的;

(七)其他应予撤项的情形。

被撤销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其负责人3年内限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结项要求

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下列指标之一,且指标内容须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方可申请学校结题验收:

1.以重庆文理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学校现行的奖励绩效分配办法中界定的重特大科研项目。

2.以重庆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主持人,申报获得省(直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省(直辖市)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

3.项目成果获学校现行的奖励绩效分配办法中界定的重大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4.发表的学术论文属于学校现行的奖励绩效分配办法中界定的高水平论文。其中,人文社科振兴项目至少为SSCI二区档及以上1篇、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至少SCI二区档及以上2篇。

联合资助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引进人才项目:须按现行的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办法和折合计分办法,完成资助金额对应的工作量。

校级一般项目:主持人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出席一次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会议且提交论文被会议论文集收录,可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他结题成果应符合学校现行的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要求。有多项研究成果的,主持人应至少有一项主要成果排名第一。

第十九条  用于结项的相关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重庆文理学院,外出访学、培训、深造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可将重庆文理学院署名为第二单位。

第二十条  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项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科研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金额

人文社科振兴项目每项48万元,自然科学重大培育项目每项812万元,校级一般项目每项0.5万元,具体资助金额及立项数量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评审情况确定。

引进人才项目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相关政策执行,联合资助项目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科研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其他经费开支范围以学校现行的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文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文理科〔201241号)和《重庆文理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办法》(重文理科〔201335号)废止。